2020年南宁司法考试考点,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程序

副标题: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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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程序

  (一)管辖法院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三)审理方式

  (1)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2)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四)庭审程序

  1、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2)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2、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3、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五)诉讼权利的保障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六)审理后的处理

  (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七)审理期限

  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注意】

  人民法院在处理强制医疗程序中裁判文书用的是“决定”,而非“裁定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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