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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 污贿 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注意】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二、适用程序
(一)侦查机关提出没收的意见
1.公安机关提出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 污贿 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检察院提出
检察院侦查部门进行调查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侦查部门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二)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和处理
1.受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由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调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2.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审查处理结果
(1)条件不符合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2)应当启动不启动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3)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退回公安机关。
4.检察院直接提起
(1)审查起诉阶段提出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 污贿 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三)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1.审查的内容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是否附有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
(4)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5)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7)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审查后的处理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四)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一审
1.案件管辖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3.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审理方式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5.庭审程序
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2)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 污贿 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1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6.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7.裁判结果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2)不符合《高法解释》第507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五)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二审
1.上诉、抗诉期间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2.二审的处理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1)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六)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救济措施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020年司法考试背诵考点: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