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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指导思想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德慎罚,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出现了“礼法合一”。
(二)立法状况
➜立法宽简、稳定、化一
宽:轻刑省罚简:条文简明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1、主要律典的制定
1)《武德律》12篇唐朝立法的开端高祖李渊武德年间
《开皇律》为基础加入“五十三条新格”成《武德律》没有太多变化
2)《贞观律》12篇500条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订
①缩小连坐范围②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③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
3)《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元年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
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颁行,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力。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26年
①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②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
③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
是我国历第一部记载行政的法典。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是我国历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它的制定,使唐朝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立法的新成就。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年间
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赋于律条之后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一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定罪量刑的成文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令:行政命令,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均田令、官制令等。
格:帝王用以“禁违止邪”临时发布的制书和敕令,具有法律效力。
式: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3、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唐朝法制的特点
1)1.唐律的制定一准乎礼;
真正实现了礼法合一(礼法结合由汉开始,南北朝发展,唐全面结合)
律条以礼为准注疏取证于礼无论是律条还是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
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秦汉法律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唐律再行精简,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
刑法比以往大为轻省,重罪条款大为减少,株连范围最窄,除涉及礼教的犯罪外,比后世明清律处刑为轻。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炼明确,用于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了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其一、唐律始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传统法典。它产生于经济、政治、文化鼎盛发展的唐朝,继承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唐朝法律是传统法典的楷模,在法制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其二、唐法制是中华法系典型代表,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南亚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于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立法有着重大影响。
(三)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轻罚,私罪重罚。《开皇律》首创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首犯。首犯重罚。把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叫做“共犯罪”。
3、合并论罪。
一人犯数罪,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先罚而且判决,又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1)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到官府交代不追究刑事责任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是被官府差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2)有些自首也不免刑
“越渡关及*,私习天文者”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强*
3)自首虽然可以免刑,但是赃物仍应偿还
4)规定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扯底
5、类推原则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是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残疾着减刑
①70以上,15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②80以上,10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上请。
③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原则:
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则升一级处刑。“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8、特权原则
1)议: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
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五品以上官职,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但犯十恶,杀人、监守内*、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
3)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4)赎:九品以上官员等。流罪以下,听赎。对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5)当: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刑。公罪可加当徒一年。
9、同居相隐不为罪
①凡同居共财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
②非同居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减凡人三等。
③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适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罪
11、化外人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2、疑罪各依所犯收赎
案件有疑时,各依所犯收赎法官意见不同者,可以展开异议,但是不得超过三次。
➜主要罪名
1、十恶: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
①谋反(*皇帝)
②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
③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④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长)、
⑤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造畜蛊毒)
⑥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无人臣之礼)、
⑦不孝(告发或咒骂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
⑧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
⑨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闻夫丧而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⑩内乱(*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对犯十恶者处罚的特点:
1)大多处以死刑或其他重刑,前三个谋反、谋大逆、谋叛、一般要连坐
2)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没有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3)贯彻纲常伦理,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据尊卑而同罪异罚。
4)对议、请、减、赎、当特权,若犯十恶,一律不优待。
2、六杀《斗讼律》
①谋杀(预谋杀人)一般减故杀数等处罚但奴婢杀主子,子孙杀长辈死刑
②故杀(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斩刑
③斗杀(原无杀心,在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而杀人)减故杀一等
④误杀(杀错对象)减故杀一等
⑤戏杀(以力共戏而致人于死)减斗杀二等
⑥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杀人)以赎论
3、六赃《杂律》
①受财枉法、受有事人财而为枉法曲断
②受财不枉法、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
③受所监临财物、监临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私下接受吏民的财务
④强盗、以暴力威胁而取得他人财物
⑤窃盗、秘密占有
⑥坐赃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只有④和⑤是一般主体,其余是特殊主体各级官吏
六赃的处罚原则:①以赃值定罪量刑②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③官吏犯罪,还要罢官
4、伤害保辜制度
定义: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加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
保辜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的成度而定。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
意义:这种制度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
同时要求加害人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以减轻自身的责任,这对减轻犯那罪后果,缓解社会矛盾有良好的作用。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实行均田制,法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制取得的土地所有权。
《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2.债权
唐朝契约种类大为增加,出现了买卖、租赁、雇佣、借贷、寄托、承揽等。但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律文中少有规定。
1)买卖契约
①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需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
②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
2)借贷契约
①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
②有息——出举无息——负债
③为担保履行债务,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④出举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禁止放高利贷。
⑤若以麦粟出举,还麦粟的,依据双方约定处理,官不理。
3.婚姻
1)尊长主婚权法定,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或者虽无婚书,但女方已接受聘财的,不得悔婚。
悔婚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
3)婚姻限制原则:
①同姓不婚;②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违者“以*论”
③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④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⑤良贱不为婚
4)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5)七出、三不去
①对三步曲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
妻若有恶疾及*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理,亦可休之。
②妻无“七出”而修弃者,丈夫徒一年半
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妻者,丈夫杖一百
6)义绝:
不同于汉朝,义绝被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义绝需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定义: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②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及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及欲害夫者
③夫妻以上亲自相杀者
7)合离
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4、继承
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违者徒一年若无子孙,则在同宗子辈中收纳养子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可代位继承,但有遗嘱者,遗嘱优先。一般情况下,出嫁女不享有本家的继承权,但在户绝之家,出嫁女有。
注意:中国古代的继承与现代不一样:继承主要指身份、宗祧、封爵的继承,财产只是附带性的。只有长辈向晚辈的传递才算。中国传统上是叫“继”和“承”,两字连用是在晚清以后,财产的继承与家产的分割通常混合在一起,不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发生前提。
(五)行政立法
1、三省六部制:沿用隋朝
中书省:传承皇帝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将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三省长官集体出任宰相
尚书省:执行皇帝的诏令
尚书省门下设六部:
吏官职的任命、考课
户、户籍与财政收入
礼、科举、教育、礼仪、祭祀
兵、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举、军事行政
刑、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
工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军马除外)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善,表明古代行政体制走向成熟与定型化。
2、御史台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①台院的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执掌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负责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
②殿院的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③察院监察御史监察地方官吏
玄宗时,令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称“大察官”,是明朝“六科给事中”的来源。
3、官吏管理
官吏来源:科举;门荫以前者为正途
参加科举的考生生徒:各级官学考试选拔
乡贡:地方州县审核身份并初试合格
科举考试科目: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
♦科举中者只是取得做官的身份,并不是“释褐”,真正入仕还要经过吏部的考试,
称“释褐试”通过后才得正式为官。
♦吏部择人之法:身、言、书、判。
考课制度
定义:考课制度是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员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以升降赏罚。
考课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是对品行操守的四项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审、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十七罪:是27条具体专业要求
致仕
年龄为70
4、经济法律制度
1)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法为基础制定。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
国有土地:口分田、职分田(提供给官吏)、公廨田(机关办公用地)
私人所有:永业田、部分宅地
唐中后期均田制被破坏殆尽
2)两税法唐中期以后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
内容:总计当时各种开支总数计算以定两税总数。按每户土地面积征收地税;按财产多少确定户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废除租庸调法。
意义: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克服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削弱了大户的特权,以现居为定籍的办法,既有利于户籍整理,也有利于社会安定。是中国历财政立法的一次重大改变,对后世影响很大。
3)禁榷制度
盐业:唐前期不征税,安史之乱后肃宗至德元年间实行专卖后又改革,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严禁私盐运销,十三巡院厉行缉私。
茶业:开始不征税唐德宗建中年间征茶税
酒业:开始不干预安史之乱后实行禁榷制度以后或禁或驰多有反复
4)对外贸易
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只允许互市设立互市监监管互市
海上贸易:“任其往来,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
颇为开放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设立“蕃坊”供外来商人居住和营业
①创建市舶制度:贞观年间,对外来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4种货物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税。这是中国历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②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立市舶使是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署
唐朝市舶税有3种,①舶脚:船舶入口税②抽分/进奉:抽取龙香等上述4种货物十分之一税。③收市:蕃货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市税
(六)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地方死刑案件;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奏请皇帝批准。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审理的徒、流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重大案件,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三司推事”:
中央或地方的重大疑难案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三司使”
次要的案件或是地方大案不便来谢送京城的,派遣大理寺评审、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前往审理。
诉讼制度
(1)起诉:分为两种
①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
唐律规定,凡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案件的犯罪,该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
②告诉,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代诉
必须逐级告诉,不准越级告诉。违者处以笞刑。
但在特殊情况下,还有直诉制度,即通过“邀车驾”或“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诉。
告诉限制①除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尊幼不得控告尊长
②卑贱不的控告尊贵③在押犯人只准控告狱官虐待④禁止匿名信控告
审判
1、“回避”制度“换推制”
防止亲属或仇嫌,凡主审官与当事人是五服以内亲属或姻亲,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换推。(唐六典)(汉“三互法”官员任职)
2、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死刑的执行必须实行三复奏,执行前一日两次,当日一次,提醒皇帝慎行考虑。
贞观初年,唐太宗曾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但各州仍是三复奏。
但犯有恶逆以上罪,部曲、奴婢杀主人,则一复奏后就可执行。
3、法官责任制度
①重视司法官的审讯方法,实行五听审判法。
②司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违者负刑事责任。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
③对皇帝的一时一地而没有上升为“永格”的诏令,不得引用为“后比”。
④如果任意裁判而致断罪有初入者,属故意——反坐
过失出入人罪的,属过失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处理
⑤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判错。
⑥实行亲属或仇嫌“回避”制度(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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