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知识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知识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时间:2023-11-20 13:20: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 年以上5 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刑期。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知识考点:剥夺政治权利.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Onr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