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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主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 威自由(管制刑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也不得行使这些权利,但在缓刑、假释里不剥夺这些权利);
3.任职资格权:国家机关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仅限于领导职务)。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必须(应当)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无期徒刑。
2.可以适用:对于故意杀 人、强 *、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对于部分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在法定刑中除主刑外还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据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无需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
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也应当或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时间同管制,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①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起算的问题。②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③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④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区分】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拘役和管制是不同的:①在刑期上附加于拘役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于管制时,其期限与管制刑期相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3年。②在起算方式上,附加于拘役时,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附加于管制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数罪并罚时的分情况执行(自由刑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排列组合):
(1)只是有期徒刑(或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没有附加的,应从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拘役无假释)。
(2)如果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先执行完毕有期徒刑,再开始与管制同步的剥夺政治权利,相当于合并处理减少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可能再享有,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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