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教发〔2017〕4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为做好今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
1. 坚持教育主管,属地负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履行统筹协调职能,努力满足本区域内扬州户籍适龄幼儿和符合报名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的入园需求。今年幼儿园小班招生年龄为3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幼儿园招生原则上安排在6月。确保全市3-5周岁适龄幼儿毛入园率达99%。
2. 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要以政府办园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理配置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满足群众子女入园基本需求;积极支持民办园特别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家庭与人群子女入园的个性化需求。
3. 坚持依规招生,免试入园。乡镇政府(街道)举办的幼儿园要优先安排辖区内适龄幼儿入园,有余额的可以吸纳辖区外的幼儿入园。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含民办园)要优先满足作为一定区域内配套幼儿园的相应区域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充足、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划片入园。各幼儿园要创造条件接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园;各地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做好3-6岁听力、语言障碍儿童招生工作,让更多的适龄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各级各类幼儿园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不得将幼儿参加亲子园与入园招生挂钩,要优化工作流程,尽量方便群众。凡未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基本条件者一律禁止招生。
4. 坚持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标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超标准收费。要按规定格式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1. 坚持分级属地管理。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和“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等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招生管理责任和招生稳定的责任。各县(市、区)和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所辖学校的实际条件,健全体现 “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初中招生制度,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要通过布局调整、集团化办学以及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等途径,标本兼治,不断缩小校际差距、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水平,促进优质均衡发展。招生政策变动、施教区调整,必须开展风险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县(市)和江都区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含邗江区、广陵区、开发区、景区和生态科技新城)报市教育局审核后规范统一发布和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 坚持依法规范招生。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免费划学区就近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摸清区域边界线周边住宅小区状况,根据当地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充分考虑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片区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对扬州主城区范围内,区域边界线周围500米范围内居住小区及其适龄儿童全面摸底了解,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合理划定施教区范围。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实行自主招生、免试入学,自主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规模时,采取电脑公开摇号和自主招生等多种方式录取。
切实解决“大轨制”、“大班额”问题,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省规定班额招收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
2017年,全市任何义务教育学校招收起始年级学生一律不得出现55人以上的大规模、超大规模班级。
3.严格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切实保障所有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举办重点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各学校要建立生源均衡分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新生分班原则和方案,邀请各方人员共同见证和监督阳光分班。各义务教育学校在新生入学分班前一周将本校新生均衡分班方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均衡分班方案、分班名单等公示材料留档备查。
4. 坚持热点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今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到2020年,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继续将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按学生数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录取时在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上不设分数底线,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热点学校的名单分别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
5. 继续开展扬州中学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工作,今年,树人学校面向扬州市内招收创新人才早期培养班新生66人。
6. 进一步完善体育中考方案。2017年招收的初一新生,在2020年中考时,将学生耐力跑列入体育中考必考项目,将足球、篮球和排球列入选考项目。
7. 坚持落实相关政策。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军烈属、军人子女给予入学照顾。
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教育民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发〔2017〕1号)精神,各地和市直有关学校要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中小学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扬教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完成宏志班招生任务,稳定并不断扩大宏志班招生规模,切实提高宏志班办学质态。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16〕85号),确保随迁子女与本市居民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申领本地居住证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100%安排公办学校入学,100%享受免费入学的待遇,与本地学生一样参加中考升学。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在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各区域的户籍居民都不得作为扬州市区的流动人员,其子女不得作为流动人员子女安排入学。
8. 坚持按法定年龄保证入学。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布置,今年小学一年级应招收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未入学儿童少年,确保小学入学率100%。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六周岁幼儿入学。
今年初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龄在15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对年满15周岁、已接受义务教育9年以上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发给《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卡》,对其中要求继续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作为非义务教育学生试读。
9. 坚持市区(不含江都区)招生政策的一致性。市区小学招生全面实行划区免试就近入学,不招收择校生。市教育局于6月22日统一公布各区划定的公办学校施教区;统一各小学招生时间,市区小学毕业考试时间为6月27日,各小学新生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6—9日;各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统一,热点学校施教区范围内同套住房购买时限、时序等统一,申请在市区(除江都区)公办小学入学的学生家长,须在2017年6月底前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热点学校施教区范围内同套住房3年内只安排1名适龄儿童就学(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
扬州市区初中学校招生坚持“学位卡”制度,全面落实就近入学。明晰市区各初中学校的施教区,做到划线成片,不留空白,也不重叠,市区小学毕业生全部根据“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卡”升入初中就读。在各区划定初中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统一在6月底前公布市区公办初中施教区。市区各公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间为7月1日至7月6日。
江都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等可参照市区执行,各县(市)义务段学校招生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10. 坚持学籍规范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充分利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盲目择校问题等提供基础性保障,不得通过招生后转学的办法招收择校生。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加强控辍保学。继续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三、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 加强招生工作管理。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和县(市、区)教育局分别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平台建设,实行市直、广陵、开发区、景区、生态科技新城招生区域和邗江招生区域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统一网上报名、统一发布招生简章、统一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更改志愿、统一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统一录取”“五统一”。
各地各学校必须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取消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的,将追究相关学校和负责人的责任。未纳入招生计划的招生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各相关学校相关人员承担,并严肃追责。
全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分段培养项目(3+4)招生计划分配至各个划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区域,进入普通高中志愿并填写志愿表,与当地四高中同批次填报志愿,与四高中同批次录取。
2. 严格规范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各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招生;根据扬州市委、市政府“举全市之力办好扬州中学”的要求和省教育厅规定,扬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办法详见《关于做好扬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扬教发〔2017〕41号);根据省军区、省教育厅在宝应县画川高级中学举办国防班试点工作的要求,宝应县画川高级中学国防班继续面向全市招收国防班学生50人;城区3所热点高中(扬州中学、扬大附中、邗江中学)实行部分计划跨区招生。其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区域招生。
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可以提出跨省辖市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纳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如需跨省辖市招生,须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生,录取手续由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民办学校跨省辖市招生时,要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分数在中考总分值中的占比,相应确定各有关市的控制线,所录取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控制线。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到该省辖市招生,凡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招生,致使所招收学生不能按期办理学籍的,市教育局将取消该民办学校下一年度所有招生计划。部分学生因相关原因不需要取得学籍的,有关招生学校也不得以此为由突破招生计划。
3. 继续执行热点高中70%统招生计划定向分配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基〔2012〕24号)要求,今年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继续将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分配到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定向指标生的录取将根据各初中学校定向指标生分配数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成绩控制线为中考成绩总分的8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招生实际确定热点普通高中。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研究确定定向指标生的分配方案,进一步提高区域高中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4. 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办法。市教育局根据各地中考情况以及“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大体相当”等原则,确定各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最低控制线下的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最低控制线下的学生建立学籍。
5. 强化会考成绩在录取中的运用。会考是中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生物、理化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为毕业会考科目。地理、生物学科会考成绩均应达到C及其以上等级方可报考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包括参与热点高中指标生定向分配),凡会考科目成绩有D等级者要求升入省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就读的,市教育局一律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从今年开始,在外市参加会考的考生,会考成绩合格一律转换成C等级,可以报考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但是不能参与定向指标生分配。从2017年起,在初二年级参加地理、生物会考时成绩为D等级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只按“合格”或“不合格”计入,补考成绩“合格”的作为C等级处理;如果初二年级会考成绩为C等级者一律不得参加补考。因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在初二年级不能参加会考的考生,在初三年级第一次参与地理、生物会考时,成绩呈现方式与同时考试的初二年级学生一致。2016年及以后年份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在三年后参加中考升学时,地理、生物学科会考成绩在中考升学中的运用见《扬州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方案》(扬教发〔2017〕18号)文件。
6. 规范执行招收优秀运动员等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2016年修订)>的通知》(扬府办发〔2016〕53号)、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全市普通中学招收优秀运动员的意见》(扬教发〔2017〕2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公安厅和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关于建设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的通知》(苏教基[2015] 6号)要求,继续做好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
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各类政策性加分必须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报考普通高中的,在中考成绩达到入学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执行有关政策,实行优先录取。
7.开展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扬州中学面向全市招收艺术方面具有鲜明特长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生,扬州市新华中学面向市区(不含江都、邗江)招收艺术方面具有鲜明特长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生;各县(市、区)教育局(不含广陵区)可自主确定1所普通高中,按照《2017年扬州市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开展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8.推进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同城化。完善“市区(市直、广陵、开发区、景区、生态科技新城招生区域和邗江招生区域)普通高中招生统一平台”,实现市直高中和邗江高中招生考试“统一网上报名、统一发布招生简章、统一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更改志愿、统一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统一录取”“五统一”。
扬州中学、扬大附中和邗江中学3所热点高中在按照原有招生办法对原招生区域招生的同时,使用部分招生指标跨区招生。其中扬州中学30个招生指标(不含今年扬中创新班20人)、扬大附中60个招生指标,面向邗江区所属初中学校招生;邗江中学安排210个招生指标面向市直、广陵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科技新城招生区域所属初中学校招生。上述3所热点高中进行跨区招生的,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安排在志愿录取阶段通过志愿录取,不进入网上市场招生。
9. 严格规范学籍电子化管理。按照全省高中学籍电子管理工作要求,实现中考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市教育局将各地各校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6月份报省教育厅,根据招生计划建立学籍,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件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8月25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并报省学籍平台,8月30日前建立学籍。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参加高考。
四、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 保持职业教育适度规模。各地要根据市教育局、市发改委联合下达的全市2017年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加强对本地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统筹管理,引导初中毕业生确定合理的升学意愿,坚持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与普通高中大体相当。
2. 加大职教招生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深度宣传“工匠精神”。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惟学历凭能力”的舆论氛围,宣传职校最美教师和优秀学生的典型事例,尤其宣传职教对口单招、“3+4”和“3+3”分段培养、五年制高职职教学生就业创业的优势,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3. 拓展职教招生渠道。各地各职业学校要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入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将参加中职学历教育的人数统一计入当地年度招生统计范围。要积极拓展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加企业订单培养班招生数量,确保各职业学校招收的企业订单培养专业数量达70%以上。
4. 加大招生考核力度。市教育局将把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占比列入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学校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并与申报上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创建项目挂钩。同时,把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情况列为对市区各初中学校的考核内容。
5.规范职业教育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职招生工作的“六个严禁”。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中职学籍进行招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办法,细化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严肃招生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五、关于特殊教育招生工作
1. 摸清学龄前残疾儿童信息。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以残联提供的信息数据为基础,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统计录入、建档造册;结合卫生(儿童保健)部门提供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提高至七周岁或八周岁。
2. 落实“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特殊教育专家指导小组,根据残疾儿童适应学校学习生活和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要提供专业支持。对于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今年市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招收市区(不含江都区)自闭症儿童。
3. 加强条件保障。认真执行各县(市、区)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方案,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好资源教师,为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按特教学校标准足额拨付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落实普通学校的特教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教师的待遇,提高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的积极性。要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4. 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和全国残联的统一要求,对本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2017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汇总表》,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六、关于招生工作要求
1. 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强化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招生学校(幼儿园)和生源学校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招生工作班子,严格执行政策,精心规范操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 确保招生稳定。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稳定放在首要位置。要保持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相对稳定,原则上施教区不作调整,特别是要做好新建学校的招生工作,坚持阳光招生,公开透明,施教区的调整,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坚持聚焦风险防控,强化责任担当,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稳定、促和谐工作。
3. 严明招生纪律。市教育局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小组。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的意见(修订稿)》文件要求,严格按序时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招生宣传管理,严格招生方式方法,严格规范择校操作,严格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严格规范特招政策,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格加强过程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按照上报并批准的招生方式、招生计划招生。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不得擅自招生,不得招收借读生、旁听生;市直、广陵高中学校必须通过志愿录取或者在统一的网上招生市场中招生录取,并据此建立学籍,违反网上市场招生纪律、场外招收的学生不得建立学籍。
4. 加强监管考核。将“执行招生政策与纪律情况”作为县市区和市直学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分值;对明显违反“市区普通高中招生五统一平台”、普通高中招生超计划招生5%、招生过程中产生50人以上集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区域在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强化责任追究。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对主城区、热点学校的指导、管理,及时查处、通报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重视舆论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国家、省、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引导学生和家长理性、有序入学,减少盲目、非理性择校行为。生源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校互动平台等方式,将今年的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家长,特别是让小学六年级家长知晓就近入学的意义,宣传今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在2020年中考时热点高中学校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将按学生数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等政策。
6. 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招生学校要做好招生期间的服务工作,尽可能简化招生流程,提高效率。在群众来访、来电、咨询、投诉等问题的接处工作上,要热情接待、规范解答、高效处理,展现全市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市教育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中招办、监察室电话,各地也要相应向社会公布上述电话。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积极主动帮助家长释疑解惑,提高家长、社会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以上意见,各地要及时传达到所管辖的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并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教育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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