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测试题及答案: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复习:诉讼代理人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复习:诉讼代理人

时间:2023-06-01 15:46: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一) 概念: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 特征:
  1.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2.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 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 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三) 种类:法定、指定、委托。
  二、民诉代理制度作用
  (一) 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 有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
  (三) 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诉讼:有价值的法律意见,推动程序合法有序地发展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二) 代理权限: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 取得与消灭: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与消灭。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 概念:指受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二) 范围:律师;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
  (三) 代理权的产生: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四) 代理权限:一般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仅有“全权代理”不被认可,必须一一写明,否则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五) 代理权的变更:当事人单方面作出→书面形式告知法院→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六) 消灭原因:
  1. 诉讼结束;
  2. 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 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被代理人死亡不宜作为引起诉讼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复习:诉讼代理人.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8VK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