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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