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考试知识点
1.民法概述
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2:民法的渊源
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民法概述
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
例1(2006年统考试题)
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答案要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所决定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坚持等价有偿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必须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解析】本题是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财产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所具有的特点在答案要点中已明确,在此不赘述。
例2(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题中,选项C是行政关系、选项D是管理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具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因此都不由民法来调整。选项A主体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关系,而是道德关系,也不由民法来调整。选项B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双方在租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在该租赁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出租方依租约收取租金,承租方依租约支付租金,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因此选项B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故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1)熟记《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即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准确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将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相互之间不是一方领导另一方,或者一方服从另一方,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民法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关系、管理关系、道德关系等并不由民法来调整。
考点2:民法的渊源
例3(2005年统考试题)
民法的渊源是指( )。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C.民法的发展历史
D.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另外,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评注】对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有准确的记忆和理解,就可以轻松应对此类题目。
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
例4(2007年统考试题)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D.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
【答案】C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本题涉及的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本题中选项A、B都不是针对民法而言的,因此不选;选项D表述错误,应是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所以也不正确。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例5(2010年统考试题)
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骗其说是羊毛,甲遂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弄虚作假,即善意进行交易。本题中,本来毛衣成分是腈纶,营业员却告诉甲是羊毛,营业员的这种行为本身是欺骗甲的行为,是不诚实的一种表现;正是基于营业员的这种欺骗行为,使其与甲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排除了选项A、B、D,故本题应选C。
【评注】应对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的案例中正确运用。
常见考试知识点2.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考点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考点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考点4: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点5:自助行为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2.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例6(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B.乙在银行存款
C.丙代甲交作业
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答案】B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运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本题中选项A、D都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选项C虽然主体具有平等性,但它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选项A、C、D都不正确,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2005年统考也出现过类似的题目: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公民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公民乙向某山区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答案选C。)
【评注】(1)应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在熟记概念的基础上,准确地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并做到能够在具体的事例中予以准确辨析。
考点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例7(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恋爱
B.招待朋友
C.潮起潮落
D.出生
【答案】D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它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时间或者状态,也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本题中,选项A和选项B尽管是行为,但都是不受民法调整的道德关系,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不正确;选项C是一种自然事实,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也不正确;只有选项D这种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1)熟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2)在对是否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辨析上,应牢记不论事件还是行为,只有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才能称之为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例8(2004年统考试题)
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是( )。
A.甲将乙打伤
B.乙将其手表丢人江中
C.丙自杀身亡
D.丁下落不明满3年
【答案】C
【解析】本题是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本题中涉及的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以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以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等;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本题中选项A甲将乙打伤的行为,导致甲与乙之问形成民法上的侵权法律关系;选项B乙将自己的手表丢人江中,是乙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导致原所有权的消灭;选项D丁下落不明满3年的事实状态,也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产生和变更,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而导致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所以上述选项中的行为和事实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选项C中的丙自杀身亡,虽然自杀身亡也是一种事实,但它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故选项C符合题意。
例9(2010年统考试题)
婴儿出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行为
B.合法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中的自然事实。民事法律事实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选项A、B、C都是行为,显然不符合题意,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评注】(1)熟悉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2)准确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划分行为和自然事实的标准——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同时对于行为和自然事实的含义应有准确的把握,并能予以准确辨析。
考点4:民事权利的分类
例10(2007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将一幢办公楼抵押给银行。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 )。
A.救济权
B.请求权
C.从权利
D.形成权
【答案】 C
【解析】本题是相关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和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2)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本题中,选项A中的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即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选项B中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选项D中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由此可见,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将一幢办公楼抵押给银行,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不是救济权,也不是请求权和形成权。选项A、B、D均不正确。而从权利则是指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主权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权利。本题中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担保,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是一种从权利,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评注】(1)应熟知民事权利的不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
(2)区别各种民事权利的含义和效力并准确理解,才能够迅速地予以辨析。
考点5:自助行为
例11(2008年统考试题)
甲就餐后未结账就欲离开,服务员将其拦住,该服务员的行为属于( )。
A.自卫行为
B.非法行为
C.自助行为
D.公力救济
【答案】C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保护方法中的自助行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公力救济。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固守公力救济,可能缓不济急,加重损害的程度,所以法律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所谓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方式。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本题中服务员的行为显然不是公力救济,也不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自卫行为,选项A和选项D被排除;同时服务员的行为也无非法性,选项B也被排除;故正确答案是选项C。
【评注】(1)掌握民事权利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2)在私力救济方面,特别要注意区别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以免混淆。
2016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