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员工福利的作用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雇员的全部收入中,福利所占的比例普遍在38%以上,有的企业已经上升到50%以上。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以北京市国有制造业为例,1990—1998年保险福利占人工成本总额的比例区间在38.4%~31.32%;外商投资企业制造业在44.68%~32.25%。1999年,北京市企业保险福利费用总额229.29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37.3%。在保险福利总额中,离休、退休、退职费占55.8%;丧葬、抚恤、救济费占0.3%;医疗卫生费占30.6%;员工生活困难补贴占0.3%;文体宣传费占0.9%;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和集体福利设施费占2.4%;计划生育补贴占0.4%;冬季取暖补贴占1%;其他占8.3%。总之,福利对吸引员工,促进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包括:
1.吸引优秀员工。优秀员工是组织发展的顶梁柱。以前一直认为,组织主要靠高工资来吸引优秀员工,现在许多企业家认识到,良好的福利有时比高工资更能吸引优秀员工。
2.提高员工的士气。良好的福利使员工无后顾之忧,使员工有与组织共荣辱之感,士气必然会高涨。
3.降低员工辞职率。员工过高的辞职率必然会使组织的工作受到一定损失,而良好的福利会使很多可能流动的员工打消流动的念头。
4.激励员工。良好的福利会使员工产生由衷的工作满意感,进而激发员工自觉为组织目标奋斗的动力。
5.凝聚员工。组织的凝聚力由许多因素组成,但良好的福利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良好的福利体现了组织高层管理者以人为本的经营思想。
6.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的福利一方面可以使员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另一方面用在员工身上的投资会产生更多的回报。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谓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的“基本”,是指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我国根据自身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强调了员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2.养老保险的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3.我国养老保险的构成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居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层次。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员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3)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
员工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员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员工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员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费,计人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员工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员工个人所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型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员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型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员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型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从单位来讲,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个人来讲,上述单位的员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的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员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员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员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
(1)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
(2)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
(3)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
(4)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种社会保障手段。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员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员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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