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执行。
(3)军(警)部队干部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军(警)部队子女入学入幼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02〕75号)执行。
(4)华侨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执行。
(5)台湾省户籍学生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关于台湾学生在我市中小学校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教通〔2008〕163号)执行。
(6)港澳同胞子女入学参照《关于港澳同胞子女在中山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中教〔2011〕25号)办理。
(7)凡属于鼓励引进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其适龄子女入学按照《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执行。
(8)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按照《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中教〔2011〕11号)办理。
(9)中山市荣誉市民、百佳外来员工、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骨干等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或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适龄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10)我市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教〔2013〕19号)执行。
(11)家庭寄养儿童入学按照《关于寄养儿童入幼入学的通知》(中教通〔2007〕51号)执行。
备注:以上借读生,要求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正本验核,并交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审核审批后方可正式登记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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