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最新消息-安徽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细则:参保范围分五种情形

副标题:安徽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细则:参保范围分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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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分五种情形
  养老金并轨的机关事业单位共分为五种情况,具体是:
  1、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3、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奖金、津贴等将计入缴费基数
  文件详细规定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奖等。
  文件规定,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此外,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扣除从个人账户中已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含应从个人账户中列支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待遇支付
  《实施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仍按国家、省现行干部管理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所谓《实施意见》,即我省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实施前后的时间划分,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线。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9号)精神,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对象为退休前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中2015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4.企业退休人员中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5.事转企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国有企业办医院退休人员分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执行。
  二、关于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
  6.企业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基本养老金,不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7.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之和。其中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8.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本人纳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时涉及的年龄认定标准
  9.对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10.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待纳入基金发放时再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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