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通过率]2016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知识: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知识: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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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较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体现在:

  (1)美国创立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规。

  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与建立本国法的过程中出现出较强的批判和创新精神。当然,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内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诸如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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