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副标题: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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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罗马法复兴
  1.原因
  (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揭开了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研究,他们采用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评论法学派的形成于14世纪的意大利。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法学得到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
  (3)为近代自然法学说提供了思想渊源,如私法平等。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2.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
  3.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4.罗马法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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