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中小学2022年寒假:2019年安徽蚌埠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副标题:2019年安徽蚌埠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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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安徽蚌埠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19〕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9〕13号)有关精神,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县区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级统筹、县区为主、区域联动、共同协作”的工作机制,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原则。实行公办学校依据审定地址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办法,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在房产(或户籍)所在区有公办学位。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保障随迁子女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入学待遇,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以实际居住的房产证或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民办义教阶段学校招生采用“市级统筹、县区主导、计划管控、电脑派位”的方式招生。

  (四)坚持便民服务的原则。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简化报名流程,2019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一年级招生报名将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的“蚌埠市义务教育网上招生平台”申请办理报名手续。

  三、招生政策

  (一)市区居民子女入学

  1.小学招生

  ⑴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免试就近入学。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要根据学区划分实际、学校学位供给实际,制定具体招生办法。

  房产为普通住宅、居住类公寓(土地使用权70年)的,享受学区入学政策。其适龄子女(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主要入学依据,在规定时间内,在“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网上招生平台”报名,或到房产所属学区对口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公租房、小产权房、商务类公寓等业主适龄子女入学,如其在我市市区无其他房产,且房产所在学区有空余学位,可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该学区入学;如其房产所在学区无空余学位,则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写字楼、仓库、车库、商铺等非住宅房,不作为学区对口入学依据。户籍在我市市区,无房产的,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申请入学,由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2019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止2019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要根据区域实际、学校实际,制定本区方案。方案中要把可以放宽入学年龄的学校、报名办法、报名流程、咨询电话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集中公布。各区、各学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提前入学,不得超班额招收不足龄学生。

  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履行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的工作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所在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各县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巴学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⑵报名时间和手续

  2019年蚌埠市市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一年级招生,实行线上(网络)报名或线下(现场)报名并行,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线上(网络)报名或线下(现场)报名。提倡网上报名。

  ①线上(网络)报名(公办、民办学校)

  小学一年级新生线上(网络)报名时间:7月1日—15日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网上招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学校要深入社区做好新入学网上报名咨询、指导等工作。要加强服务意识,后台审核网上报名事项,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确保网上招生入学工作顺利实施。

  ②线下(现场)报名

  公办学校:

  小学一年级新生线下(现场)报名时间:8月20日—22日。须出具以下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②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③户口簿;④儿童出生医学证明;⑤计划免疫证。

  民办学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线下(现场)报名时间:7月1日—8月12日。

  ⑶严格学位管理,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有序、规范、科学理学位,是学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严格控制学区“二手房”炒作,切实规范小学入学秩序,保护学区业主的利益,对部分学位比较紧缺的学校,实行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同一房产限定解决一户业主子女入学。共有产权的业主适龄子女也实行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同一房产限定解决一户子女入学。具体学校、时间跨度等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各中小学校要做好家长关于所购房产是否满年限的信息咨询。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等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及时向所在县区政府报告,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2.初中入学

  ⑴公办初中实行对口升学

  由市教育局和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统一组织,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到对口初中报名。报名时需审验市教育局发放的初一新生对口入学学籍草表、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小学)和初中入学通知单。

  各初级中学要严格按照对口小学进行招生,严禁招收非对口小学毕业生。各初级中学一律平行分班,不得对新生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办理七年级学生学籍时,根据市教育局核准的七年级新生名单申报学籍。

  ⑵公办初中跨学区入学

  因家庭住址变更,依据现有房产申请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在所在小学领取并填写《2019年蚌埠市初中跨学区入学申请表》,并附房屋产权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经原对口初中审核同意后,由原小学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汇总,在规定时间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到相应公办初中学校就近入学。

  为便民利民,方便群众少跑路,任何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提供“蚌埠市家庭住房查询证明”。对提交房产信息的核验由学校或区教育主管部门利用不动产查询端口进行查询。

  3.返乡就读

  蚌埠市区户籍人口适龄儿童返乡就读,有房产的,直接到房产所在学区对口学校申请就读;没有房产的,到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申请,由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

  4.取消特长生招生。按照安徽省教育厅要求,自2019年起,我市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

  (二)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材料由各区确定),有房产的,向房产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无房产的,到居住地所在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提出就读申请,由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对申请就读的随迁子女要全部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

  2.残疾儿童入学

  切实保障盲、聋哑、智障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原则上,三县的聋哑儿童到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市区的残疾儿童到市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对适合进入普通学校的残疾儿童少年,要就近就便、优先安排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切实发挥各区残疾人专家委员会、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诊断评估、提出入学安置建议。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要按照“一人一案”的要求,统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以及驻蚌高校大学生特教志愿者,为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

  3.渔民船民子女入学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渔民船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28号)和《关于做好我市渔民子女就学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蚌教基〔2014〕13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渔民船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凡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均可享受免费、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使渔民船民子女在入学、收费、教育教学管理、入队入团、评优奖励、学籍管理、升学考试、招生录取和困难补助等方面与普通学生一视同仁,努力保证每个孩子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

  4.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建立台账,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三)民办学校招生

  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批准设立的学校。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市级统筹、县区主导、计划管控、电脑派位”的方式招生,具体实施方案另文下发。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民办学校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同时,也要坚决制止民办学校招生过程中的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掐尖”招生、提前考试招生、重复招生和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违规招生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执行改正的,减少或停止其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设立时所确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合理设置招生计划,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和纪律。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简章及广告宣传材料须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严禁虚假宣传。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计划,优先满足本地学生上学需求。

  (四)中途转学

  原则上,不得随意转学,同区不转学。因家庭房产实际发生变化,确需中途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向转入学校或者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凡符合转学条件的,任何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有关房产信息后给予办理,不得以学位已满为由拒收。初中转学的,需签署关于知晓学籍满年限方可享受转入初中学校分解指标的书。转入学校应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五)照顾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服务和支持蚌埠发展的大局出发,在保证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前提下,驻藏部队干部、援藏援疆援外干部、烈士子女、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蚌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具有重大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省级、劳动模范人物子女、全军大军区以上英模、模范人物子女、驻蚌部队军人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享受政策照顾,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居住区域统筹协调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

  享受政策照顾的适龄儿童父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驻藏部队干部由所在部队政治部出具证明、援藏援疆援外干部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烈士子女由市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蚌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由市侨联、市委统战部(台办)、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和市科技局出具证明;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子女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和外事局出具证明,经市效能办审核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组通〔2016〕37号)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推进人才特区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蚌发〔2015〕9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才办出具证明,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省级、劳动模范人物子女,全军大军区以上英模、模范人物子女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总工会、蚌埠军分区出具证明。

  驻蚌部队军人子女入学照顾按2019年4月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执行。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入学按《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社会各界了解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教育资源配置变化和辖区内各学校办学质量等具体情况,增强群众对“家门口学校”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访谈等方式,面对面为群众释疑解惑,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减少盲目择校现象。同时重点做好网上招生报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可组织辖区幼儿园召开大班家长会,社区街道、学校等设立宣传点,全面帮助家长进一步正确、全面了解新的招生政策,掌握信息登记的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做实宣传解读,为家长服务,保证网上招生报名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过程监控。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违规惩戒措施。市教育局继续将年度招生具体情况纳入对当年县区党政领导教育考核内容,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和省厅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之中,严格奖惩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学区划分和变动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2.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3.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特长生的;4.未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的;5.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及其他乱收费的;6.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新生学籍的;7.未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公开公示要求的。

  (三)统筹城乡招生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我省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以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加快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努力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满足城市义务教育学位需求;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缩小城乡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异,创办更多群众认可的“家门口好学校”,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四)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2019年9月25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各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包含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表,另发),同时在本区官方网站、市教育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三县参照执行。各县(区)招生方案2019年6月15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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