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答案解析_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外国法制史》备考基础知识:罗马法(二)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外国法制史》备考基础知识:罗马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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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二):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后来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

  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③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

  1.原因

  (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揭开了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研究,他们采用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评论法学派的形成于14世纪的意大利。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法学得到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

  (3)为近代自然法学说提供了思想渊源,如私法平等。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2.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

  3.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4.罗马法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概括起来,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或“异邦人”(指的是罗马境内不享有罗马市民权的自由人。最主要的来源是罗马人的征服。罗马人在征服某一城邦后,废除该城邦的法律,但并不将罗马人自己的法律授予该城邦的自由人。因此,他们是罗马统治下但非罗马城邦的自由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了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自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东尼努斯敕令》,斌予罗马帝国境内所有的自由民以罗马市民权后,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统一。

  《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大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结构与内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前三表大多是关于程序法的规定。《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历史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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