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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
(1)船舶是一个日常使用的概念,但海商法中船舶具有特殊含义。我同海商法中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我国实行严格的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我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我国国旗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可为自然人所有,也可为法人所有。如果是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船舶担保物权
1.船舶抵押权
(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船舶抵押权登记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船舶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①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要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②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存续既无须当事人做任何意思表示,也无须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也无从査知。
③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只有法定原因发生才消灭。船舶的合法受让人不能以对受让船舶以前的债务无责任为由抗辩船舶优先权。但为了限制这种权利,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而消灭。这项规定是对传统海商法的一项突破,非常有利于对船舶买受人的保护。
(3)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海商法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事项有以下五项: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上列第①项至第⑤项的顺序排列。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④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如果第④项海事请求后于第①项至第③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④项也应优先于第①项至第③项受偿。
(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①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失而消灭。船舶灭失是指船舶沉没、失踪或拆解完毕。②怠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且,这里的1年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中断。③司法拍卖。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本来附着在船上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作为优先权的一种,船舶优先权还会因为债权清偿、弃权、已经提供了其他担保、主权豁免等原因消灭。
3.船舶留置权
(1)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2)船舶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与一般留置权不同的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留置权只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其他人因为其他原因占有船舶不能行使船舶留置权。
4.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都能保证其担保的债权比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优先受偿。但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无须登记。在其担保的债权的受偿顺序上,从先到后依次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位序靠前,但并非总能最先受偿。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注意】现行拨付的费用(司法费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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