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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经营原则
1.分业经营原则
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
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例如证券、信托等。
3.资金运营规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以维持其偿付能力。
1.保证金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保险公积金
保险公司公积金是保险公司的储备基金,它是保险公司为了增强其自身的资产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以及预防亏损而依法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除应依法提取准备金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三)经营禁止行为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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