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属于什么法,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副标题: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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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规范、本所章程和事业发展,律师事务所形成和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选举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用任命方式,其原因在于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代表国家管理事务所,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
  2.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为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为此,律师法第4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3.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报告制度。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律师执业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个别律师的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遇到这种情况,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全体律师或部分律师会议进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办理该案的方案或步骤。对于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承办律师原则上应服从集体讨论作出的方案。对专业性很强的重大、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讨论,所需费用从该案的收费中支付。案件讨论制度有利于保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是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4.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应当结合执业律师的特点,采取举办脱产或业余的短期培训班、讲习班、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专门法律实务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律师管理法规培训以及涉外进修、学历教育、专业资格教育等。已取得律师资格申请执业的,应当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上岗前培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发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用以记载、证明执业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作为年度检验注册应当提交的证件之一。
  5.投诉查处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6.考核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6)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2010年4月8日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刍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4)内部管理情况;(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7)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7.案件归档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8.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
  9.分配及奖惩制度。为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此外,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楷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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