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属于什么法_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副标题: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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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三种类型。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订后的律师法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1.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这是一种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律师事务所形式,也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需要。
  2.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是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开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3.国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我国律师法第20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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