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法考背诵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祝大家备考顺利!
一、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在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②罪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④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怀孕的。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10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刑诉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四、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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