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福建莆田荔城区灵活就业医保,2020福建莆田荔城区委政法委员会(社会治理网格化中心)遴选事业编制人员公告(2人)

副标题:2020福建莆田荔城区委政法委员会(社会治理网格化中心)遴选事业编制人员公告(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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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荔城区人民政府获悉,2020年福建莆田荔城区委政法委员会(社会治理网格化中心)本次公开遴选公益一类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十、十一、十二级岗位)工作人员2名,性别不限,报名时间:4月20日-22日,官方公告原文如下:



  为调配新设立的区委政法委所属事业单位区社会治理网格化中心干部队伍,现面向全区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同性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岗位及名额


  本次公开遴选公益一类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十、十一、十二级岗位)工作人员2名,性别不限。


  二、遴选方式


  采取个人现场报名、闭卷笔试、体检、考察试用、正式调动的方式进行。


  三、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遴选范围:面向区直机关(部门)、园区和镇街(学校和医院除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遴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勤奋敬业,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廉洁奉公;


  2.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语言表达、组织协调的能力;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要求为哲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公共管理类、法学类、政治学类等六小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9)>1、2、5、17、21、26点);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满1年(2019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0年6月30日后出生);


  5.党派要求为中共党员或无党派;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党纪、政纪重处分的(党内撤职、行政记大过处分以上的);


  3.受党政纪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


  4.尚在事业单位录(聘)用试用期的;


  5.近三年内年度考核有1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6.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向区直各单位、各镇街发出遴选通知;在荔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清朗荔城”公众号发布公告。


  (二)报名。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现场报名,须填写《莆田市荔城区社会治理网格化中心遴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一份,粘贴近期一吋彩色照片,另附1张1吋同底彩色照片。同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转正定级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报名时提供原件核对)。报名时间从2020年4月20日至4月22日(上班时间),地点在荔城区委政法委干部管理股。


  各单位应支持本次遴选工作,不得无故阻止干部参加遴选、试用及调动等。


  (三)资格审查。区委政法委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参加笔试资格人数与遴选岗位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1,即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达到3人不开考。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则等比例减少遴选人数。


  (四)考试。考试以闭卷方式笔试,侧重于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试卷仅一卷,分为参照招录事业单位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参照招录公务员A类岗位的申论考题两部分(满分100分),按公基成绩占20分、申论成绩占80分的比例计算,由高分到低分取前2名。若第2名成绩并列的,按申论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申论成绩还是相同的,按作文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考试时间初定2020年4月底或5月9日后,考试时间与地点以准考证上的安排为准。


  (五)体检和考察。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符合遴选方案要求拟遴选人数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机构从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医院名单中抽签选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后,由区委政法委组织考察组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体检不合格的,依序递补。


  (六)试用。根据考察情况,经区委政法委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试用对象后,在拟试用人选单位和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不影响遴选结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及福利待遇)。


  (七)正式调动。试用合格者办理正式调入手续,安排到相关岗位工作。不合适者回原单位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区委政法委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遴选工作具体事务由区委政法委干部管理股负责。


  六、有关事项


  (一)咨询电话:2292138(区委政法委干部管理股)


  (二)本公告由中共荔城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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