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级 财 务 管 理 办 法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记帐。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帐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帐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简称"农税"附加,下同);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扶贫、救济款; (七)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 (八)利息等其它收入。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记入村级财务帐内。 第九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农税"附加只能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以入帐。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报乡政府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020648d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