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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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

立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 【公布日期】2009.03.26 【文 号】教发函[2009]77 【施行日期】2009.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呼和

浩特民族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9]7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批准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晋升本科学的函》(内政字〔2008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等三所院校有关承诺的函》(内政字〔20096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内蒙古民族高等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校代码为11709;同时,撤销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本教育为主。

二、学校由你区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区安排解决。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到2012年达到5000人。

四、为支持学校发展,你区政府承诺的到2012年分年度共投入9600万元专项建设资金,须落实到位。

五、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5个,即体育教育专业、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蒙翻译)、美术学(师范)、音乐学(师范)、日语。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区加强对该校的领导,科学进行总体规划,落实资金投入,加强该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团结、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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