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诿追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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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诿追责认定

推诿,是指上级对下级不应负有的责任,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责任义务,甚至故意推诿责任。推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于推诿行为进行追责认定涉及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指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目前关于推诿行为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第一、按照上级指示事项处理、第二、对于无主管部门处理这两种情况认定。第三、依据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推定主体范围以及责任方式等。根据推定的对象及内容,可以分为推诿责任、推三阻四和推三派几种类型:一、在工作中针对上级指示事项,对下级作出推诿不作为的处理;二、在上级指示中认为不应当追究下级责任而进行推延;三、在上级指示明确规定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而进行推延。

一、在工作中针对上级指示事项,对下级作出推诿不作为的处理

这类行为是基于上级的直接指示,下级在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时,存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思想。如对国家重要会议讨论事项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属于没有主次之分的推诿行为,是典型的。主要表现为:1.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2.因自身工作能力有限或领导岗位变动等原因存在推诿不作为情形;3.虽不构成犯罪但不追究行政责任。通过以上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上级并不具备对下级的管理权限及


责任。对于这种推诿类型,其行为特点在于:1.主观上,存在推诿之故意,一般表现为:首先将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发生的工作情况进行如实记录,以作为下级没有及时追责的理由,进而逃避应承担责任;其次对本方及上级人员是否存在疏忽大意行为产生怀疑。如果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则一般不认定为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2.对下级作出的批示或者指示事项中是否包含某一具体事项,如发现上述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回避执行制度。

二、在上级指示中认为不应当追究下级责任而进行推延 这种情况属于上级指示,但是如果仅仅属于上级指示,并不会对下级进行追责,因为下级并没有参与到相关工作中。在此情况下,上级是可以推推晒晒自己的责任情况并且给出处理意见或者要求下级进行整改的。但是如果只是上级指示中认为应当追责下级,却不对下级进行追责或者仅仅认为上级指示中应该追究下级责任而进行推延,则这种情况就属于以上级指示为名进行推卸责任。当上级指示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需要追究相应责任时,但由于下级对自身规定知之甚少或是根本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来看待,那么在处理这类行为时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而且也会对国家公务管理活动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当上级指示中明确规定需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于上级指示中明确指出需要追究下级责任时应由下级进行追诉或作出相关决定;对于上级指示中未明确说明应当予以追究其责任时可以由其组织人员进行追诉或作出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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