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在当今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升,各方面权利都得到了实现和保障,例如,女性平等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女性受教育权、女性就业权等。重要的是:女性权益的实现和保障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和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 而劳动权益是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关键。恩格斯就曾经指出:只要妇女被摒弃在社会的生产劳动以外,而只限于家中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跟男子的平等,便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的、社会规模的参加生产,而家庭工作仅占有她们很少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 所以,我国非常重视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从宪法到普通的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女性同男性平等的劳动权益,注重从制度上为女性劳动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但是,现行法律对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聚焦在女性特殊生理需求, 且以男性为立法标尺, 导致立法的性别盲点,缺乏社会性别和公共服务角度, 过度强调自然保护,这些保护性规定可能成为女性参与劳动市场的严重阻碍。世界处于永恒的发展变化中,我们要关注这些法律法规的施行效果,既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也要从其他角度来维护女性劳动权益,更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根据实际情况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探究 女性劳动权益的内涵较为广泛,包括一般劳动权和特殊劳动权。其中一般劳动权有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职业培训权、职业安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民主管理权等,这是女性同男性平等的权益。而由于女性特殊的身体结构,且承担了特殊的社会角色,这就要求政府从政策上、法律上、制度上等多方面保护女性的特殊劳动权益。特殊劳动权包括女职工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生育保险等,这是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和社会特征而享有的同男性不同的劳动权益。切实保护女性劳动权益对国家、对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劳动权益被侵害、剥夺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情况不仅会影响女性的自身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的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加大了对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从就业权等方面保障女性劳动权益,但依然有不足之处。所以,我们要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完善保障制度,联合社会各方力量保护女性权益。 (一)我国在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的进步 我国目前施行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都具体规定了女性的劳动权益。国家和政府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关注女性的劳动权益,使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制度化。除了一般劳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特殊劳动权的保护。 1.对女性就业权的保护 在女性劳动权益中,平等就业权是前提和基础。《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而且,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合理安排女性的工种和岗位 我国政府在劳动立法中,注重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出发,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以及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巨大的工作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性的工种和岗位,确保女性的身心健康,保护女性的合法劳动权益。 3.规定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同工同酬,即同等的劳动应该领取同等的报酬,而且在工资的规定、升级和调整中,女性和男性应该同等对待,不能因为女性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而降低基本工资。这一点,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就从制度层面约束了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4.对女性实行四期保护 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机能,在各项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要给予特殊保护,并且要求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该建立保障机制,配备保护措施,例如: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浴室、哺乳室。以此确保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身心健康。 (二)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在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制度保障和政府的积极关注、支持下,我国女性就业人数飞速增长,而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也有进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女性就业形势还是比较严峻,从就业机会、劳动条件到劳动报酬等方面受歧视的案例不胜枚举。男女职工在劳动权利方面的不平等,也会带来经济方面的不平等。 1.性别歧视问题 性别歧视仍然是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护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体现在就业准入、职业隔离、劳动待遇、退休年龄和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在很多用人单位的招聘中,限男生、女生身高168cm,形象气质佳、男生优先等字眼频频出现,有的企业甚至为了达到自己的营利目的,要求职工保证几年之内不结婚、不生孩子,这些就业准入条件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待遇方面,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每当企业裁员时,女性会成为大多数,并且在再就业过程中,女性职工由于年龄因素、家庭因素等,比男性职工再就业要困难得多。这种局面是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果。有人认为是两方面的因素,社会性(宏观)因素和个体性(微观)因素,如就业竞争形势、宏观经济状况、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等等。 2.非正规企业中,女性劳动权益保障难 民营企业增多,非正规就业领域中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面临困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在公有制企业中、机关事业单位中,女性享有的劳动权益保护较多,五险一金以及各类补助都比较齐全。《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但是,在民营企业中,各类用人单位有较大的用人自主权。因而,许多企业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措施薄弱,甚至有的企业害怕增加企业负担而拒绝招聘女职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17440e96edb6f1afe001f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