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 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指是在被调查时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每年在外务工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而被留在农村地区交由父母单方、祖辈、他人照顾或无人照顾的农村儿童。 (3) 农村非留守儿童:指在被调查时父母双方均未外出务工或每年在外务工时间累计在6个月以下的农村儿童。本调查中所访问农村非留守儿童均为父母未外出务工或每年在外务工3个月以下的儿童。 (4) 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本研究中是指每年在外务工时间至少在4个月以上,且务工期间很少在家居住的打工者。目前可以把外出务工人员做如下分类:按照务工地点远近,可以分为省外务工人员、省内务工人员、县内务工人员和乡内务工人员,也可以分为本地打工人员和外地打工人员;按照在外务工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外出务工人员、短期外出务工人员和季节性外出务工人员;按照打工人员年龄划分,可以分为青少年外出务工人员、青壮年外出务工人员及中老年外出务工人员,等等。 (5) 留守儿童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设置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1、父母(法定监护人),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3、兄弟姐妹。4、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愿意做监护人且经过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民政部门做监护人。从法律来说,不管父母是否外出务工他们依然是儿童的合法监护人。本研究中留守儿童监护人是指父母外出之后实际承担照顾、教养儿童等监护责任的父母单方、祖辈、亲戚等人。 (6) 监护类型:根据监护人与留守儿童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不同监护类型,如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亲戚监护、他人监护等。 (7) 逆向监护:留守儿童监护人由于年老体弱等原因并未对留守儿童给予充分的照顾,反而需要留守儿童在生活上给予监护人较多的生活照料和支持,这种现象成为逆向监护。 (8) 农村社区:本研究中指农村地区的行政区。个别情况下,由于行政村过大 (9) (10)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11) 可编辑范本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3a986eb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