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与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

时间:2022-03-31 18:14:27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Termination of Labour Contract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Applicability of Article 36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Law in Labour

Relations Management



作者:屈鲁宁

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出版物刊名: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页码:74-79

年卷期:2015 22

主题词:劳动关系解除;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争



摘要: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劳动者劳动关系时,未安排该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并不一致。本文对两法适用性的问题通过过往诸多个案的剖析,指出两法并无本质冲突,而是实体与程序之间关系,用人单位需做好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免除劳动争议的隐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3cac12260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