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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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

施专项引导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 【公布日期】2015.05.18

【字 号】津财综〔201574 【施行日期】2015.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

导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2015518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的征收、缴库、预算、支出、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并管理。 第三条 专项引导资金包括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停车经营权收入。 第四条 专项引导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和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是指,对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的费用。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

停车经营权收入是指,对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停车经营权收入,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标单位负责执收,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道路停车泊位中标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占路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用于道路日常维护和修缮。占路费可纳入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标的。

第六条 各执收部门将专项引导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征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占路费由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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