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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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67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25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

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6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自我平衡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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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13a25f1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