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中灵活就业的大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4]4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2.19 【实施日期】2004.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 企业中灵活就业的大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4]49号) 2003年,对困难企业中的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全市已有5万多名大龄下岗职工实现了灵活就业。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改制重组,解除了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减轻企业垫付周转金的压力,简化补贴资金申领程序,促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现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和缴费方式 1 / 2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缴费基数计算,高于或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进行调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8%,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3%,医疗保险费按企业参保类型的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a79f753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