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安乐死,我们还要等多久 前些天去看望朋友的父亲,老人受癌症折磨已有大半年,最近癌细胞又侵入骨头。形销骨立的老人家痛苦地说:“求你们想想办法,找人给我打一针,让我早些走吧!”我嘴里应着,心里却知道不可能。安乐死在我国仍不合法,这一针没人敢打。 囿于乐说生而忌说死的文化传统,对安乐死的讨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在我国展开。出人意料的是,不同部门的多次民调显示,90%左右的被调查者对安乐死表示“支持”。据卫生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1000万人死亡,其中100万人是在极度痛苦的挣扎中离开人世,他们中相当多的人乞求过安乐死。 相比民众的迫切需求,我国安乐死合法进程显得步履蹒跚。自1984年始,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代表为安乐死合法化交提案,民间不断有人以身试法,无不落个以“故意杀人罪”入狱的结局。 有个典型事例:1986年,陕西省的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结果他与帮他的医生被捕,5年后才被“无罪释放”。事隔17年,胃癌晚期的王明成恳求安乐死被拒绝,最后他骨瘦如柴,在痛苦绝望中死去。 安乐死合法化进程这般迟缓,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方面言多行少。法学界、哲学界和医学界围绕这一话题,多的是理论探讨、概念厘清,少有真知灼见的建言和切实可行措施呈献。有人特别怕安乐死会成为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让病人死得“尊严”,也可能使国家保障国民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精神受到践踏。这种忧虑无可指责。但因此被捆住手脚,疏于进取,则令人失望。 例如,有3个问题被视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拦路虎,但如何将其扳倒则没想出多少招数。 一、安乐死必须病人在神志清醒时亲自提出书面申请。这需要公证。但谁来履责?迄今没有。 二、得到安乐死的条件是:患绝症、濒临死亡、痛苦难耐。诊断由医生给出。医疗设备的先进落后,医生水平的参差不齐,不同医院、医生的诊断难免不同。谁来裁定?也没有。 三、在医德滑坡的当下,有专家担心,安乐死有可能成为个别人用“合法”名义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有专门机构监督吗?同样没有。倘若总说安乐死合法化时机不成熟,却又不积极进取,创造条件,难道指望“时机”会像树上的果子自己“成熟”? 我国地广人多,不同地区和人群,对安乐死的认知会很不同。如果不顾差别,来个齐步走,一刀切,安乐死要在我国取得合法身份,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因此,应该采取差别政策,让条件好的大城市先行一步,容许它们制定安乐死地方法规,探索、实验、总结经验,然后有步骤地推广。美国就是这么做的,它允许各州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让安乐死合法化。 印度大诗人泰戈尔有诗云:“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对有些人来说,要让死达到如此境界,须安乐死搭把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6478db63968011ca30091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