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司机警示教育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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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司机警示教育谈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中,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所谓的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但却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按照机动车行驶的相关规定,拐弯车辆应避让直行车辆,从这一点来说,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不能成为其“免责特权”。

身为特种车辆驾驶员,要自觉、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单位声誉,不得酒后驾驶。

除此之外,还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报警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用报警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报警器的,后车不再使用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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