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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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固定资

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如下:

(一)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公司总部经营管理部进行组织协调,各资产主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清查小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

(三)经清查小组及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财务管理部门据以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 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

清理:

(一)使用期满。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清理;

(二)灾祸毁损。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必须进行清理;


(三)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四)公司生产经营不需要的闲置固定资产或者由于技术进步被先进设备替换下来的落后设备进行出售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五)除上述情况外,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

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 各部门报废固定资产应向资产主管报送“固定资

产报废申请表”,经资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六条 公司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申报,需提供报废、报

损相关材料;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因房屋建筑物拆除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协议。

第七条 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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