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发文字号】[82]公发[边]95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2.07.07 【实施日期】198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根据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办法)和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的《关于执行》,现对中外籍旅客和交通运输工具上的服务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携带枪支、弹药经口岸入境、出境、过境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除《枪支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人员并经我主管部门批准者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和过境。 二、本规则所指的枪支除《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指范围外,还包括样品枪和研究用 1 / 2 枪。 三、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的旅客,凭《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机关的书面证明,由本人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8d33adc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