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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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五条 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负责制:

1、负责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

1、传达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各级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管理状况;

3检查项目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

4、当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吊装


及按拆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可委托公司安全负责人带班检查;

5、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进行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并安排相应的部门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七条 公司制定领导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 第八条 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见附表一),由总经理办公室协助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三章 项目经理带班生产

第九条 项目部是落实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只要从事施工作业活动,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并严格考核。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应当明确现场带班生产人员安排、带班生产工作时间、带班生产的任务、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当项目处于昼夜连续施工期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在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当日带班生产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对当日发生的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表2)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质安科在对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时,应对带班检查、班生产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对项目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把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和项目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

2、项目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情况,特别是项目领导带班生产情况; 3、项目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在检查中发现各项目有下列情况的,应下发隐患整改单,逾期未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奖惩办法》罚款10003000元。

1、未建立负责人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的;

2、未按规定记录检查主要情况和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或者保存档案的。 3、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检查,或者检查记录档案虚假的; 4、在政府各类安全检查中被政府责令改正及受到行政处罚和通报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质安科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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