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汇编 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000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9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415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9173b1f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