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股票)、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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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股票)、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结

()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

【归纳】股票与股权转让规定归纳:

1)个人转让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状况

1)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

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

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对于盈余积累已转化为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税,支付对价的

新股东对已支付对价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股本)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三)转让股权的增值税

1.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买卖差按照差额征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四)股息红利的增值税

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 1.收入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成本确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适用居民企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2)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规定(适用非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六)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满足一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被投资方



从境内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取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



投资方 居民企业

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 未设机构、场所,以及虽设机构、场所但没有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

得的投资收益 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免 不免



不免 不免 不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2f1bafc12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