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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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不能想当然

营改增后,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上述规定看似简单,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较多财务人员受增值税不含税收入计算公式的惯性思维影响,将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简单理解为增值税含税收入÷(1+适用税率),最终导致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不准确。 简易计税方法

20178月某公司出售旧房取得收入315万元,已知20154月购入该房产时支付购房款105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房,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实行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此时,增值税应纳税额=315-105÷1+5%×5%=10万元,则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315-10=305万元。如果直接按照增值税不含税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315÷1+5%=300万元,二者会有5万元的差异。 一般计税方法

20178月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含税)6.66亿元,20168月取得土地时支付价款2.22亿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分析1: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实行差额纳税,允许扣除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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