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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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

一、 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健全科室管 理制度,科主任是临床检验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承担 医院临床诊疗的常规检验项目。

二、 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相应 的工作制度与规程,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临床检验工 作。有计划地对在职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及考核。

三、 期讨论贯彻医院检验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质 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四、 担并完成医院交给的有关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五、 验申请单(含电子申请单)由医师逐项清楚填写,急诊检 验应当有特殊标志,检验申请单必须有申请医师签名或唯一标识。

六、 收标本时,检验科工作人员应检查申请单填写、采集的标 本是否合格,如不符合要求可拒收。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 处理及保管。

七、 立标本釆集、运送、签收、核查、保存制度和工作流程。 严格检验报告授权制度和审签、发放制度(常规检验报告双签名, 诊检验报告除外),建立检验“危急值”处理程序,保障医疗安全。 检验科应明确出报告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报告。

八、登记或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审核检验结果,填写检验登记 和检


验报告单,经双签名后发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应当 重复检验并与临床科室联系。对于超过临床限定范围的生命指标(危 急值)的结果,及时报告临床医护人员。

九、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符合国家规定;定期对可能影响检 验结果的分析仪器及相关设备进行校准。

十、建立并完善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及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室内 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十一、配合临床医疗工作,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十二、应当制定检验后标本保留时间和条件,并按规定执行。废 弃物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建立并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实验室安全管 理和防护,包括生物安全及化学危险品、防火等安全防护工作,完善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十四、应征求临床科室对检验服务的意见及建议,尽可能满足临 床诊疗活动需要,釆取多种形式为临床科室提供临床检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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