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验科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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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验科工作规章制度

一、检验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切实履行检验人员职责。

二、在检验中发现传染病必须及时用卡片报告医院传染病管理办公室。甲类不超过612小时,乙类不超过1224小时;并做好登记。

三、急诊检验。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并在检验单上标明“急”字。

四、标本接收与处理。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由当天下班前发出的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报告。

五、检验报告必须认真核对检验结果方才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如果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检验报告应由主任审签。

六、严防医院感染。对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又感染。

七、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核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八、建立健全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室间质量控制,以保证检验质量。


九、加强危险物品管理,对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实行专人负责,严加管理,定期检查。

十、认真做好差错事故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认真做好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十二、加强信息反馈,加强检验报告的审核,复检与发放的管理制度,搞好实验室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做好急诊及危急值处理和记录工作。

十四、积极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提高医院的诊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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