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送丁元珍峡州判官》诗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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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送丁元珍峡州判官》诗考辨

——兼辨两人相识的时地



许隽超



欧阳修《戏答元珍》一诗,为多种宋诗选本和高校文科教材所选录,是作者的代表作之一,广被人口。诗作于景祐四年1037春,作者时为峡州夷陵(今湖北宜昌市)县令。诗中的元珍,乃时任峡州军事判官丁宝臣之字,是作者在夷陵期间的诗友。在《欧阳修全集》(李逸安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版)卷十中,另有《送丁元珍峡州判官》一诗,全诗为:



为客久南方,西游更异乡。江通蜀国远,山闭楚祠荒。油幕无军事,清猿断客肠。 惟应陪主诺,不废日飞觞。



据李逸安校记,南宋周必大刻本(下简称“周本”及《四部丛刊》景元刻本(下简称“丛刊本”注此诗为“景祐元年”作。这就很容易使人以为两人在景祐元年便已经相识,在夷陵期间的酬答实为旧友重逢。那么,欧阳修与丁元珍到底相识于何时何地?此诗是否真的是送别丁元珍的?实在很有仔细辨析的必要。

欧阳修于天圣八年1030进士及第,旋充西京(今河南洛阳市)留守推官,景祐元年1034秩满回汴京,召试学士院,旋授监察御史、馆阁校勘,与修《崇文书目》。据欧阳修于熙宁元年1068所撰的《集贤校理丁君墓表》《欧阳修全集》卷二十五),丁元珍“景祐元年举进士及第,为峡州判官”。两人在京师的诗酒高会上一见如故,元珍离京赴任之际,欧阳修赋诗惜别,这实在是情理之中的事。古人写赠别诗的惯例,是书其即赴之官名,而非已卸之官名。此诗的后三联,与夷陵的地理及丁元珍的判官身份也是相吻合的。但若进一步推究,则会发现这一结论与史实有许多抵牾不合之处。

如果将此诗系于景祐元年,则势必与丁元珍的生平以及两人的交往经过不符。细玩首联的“为客久南方,西游更异乡”十字,作者当时所送别的显然是北人,其在南方为官多年,如今又将要迁官西去。而丁元珍为晋陵(今江苏常州市)人,是南人而非北人也;此其一。元珍景祐元年中进士后,旋出为峡州判官,时年二十五,刚刚步入仕途,这也与“为客久”“更异乡”诸语相乖;此其二。景祐三年五月,欧阳修被贬为峡州夷陵县令,即携家人自京师沿汴绝淮溯江。九月中旬,舟次江陵之建宁县,丁元珍遣人致书,以表倾慕及慰问之意。欧阳修旋作《回丁判官书》《欧阳修全集》卷六十八)以付来人,此信的抬头是:“九月十四日,宣德郎、守峡州夷陵县令欧阳修,谨顿首复书于判官秘校足下”。措辞十分客气。信中又云:“„„今犹未获一见君子,而先辱以书待之厚意,以空虚之质当甚厚之意,窃惧既见而不若所待,徒重愧尔!”于此可见,两人在景祐三年九月时尚未觌面,真正的相识和交往则是在欧阳修十月末到夷陵之后的事,这也就排除了欧阳修在景祐元年作《送丁元珍峡州判官》一诗的可能;此其三。

如果将此诗系于守夷陵期间,仍与诸多史实不符。景祐四年十二月,欧阳修移光化军乾德县令,次年有《离峡州后回寄元珍表臣》诗,这说明作者是先于丁元珍离开夷陵的,不可能在元珍迁官时去送别;此其一。据《集贤校理丁君墓表》的记载,元珍在峡州军事判官任后的一段时间里,迁淮南(治所在今江苏扬州市)节度掌书记、杭州观察判官,改太子中允、知剡县(今浙江嵊州市),徙知端州(治所在高要,今广东肇庆市)。其离开夷陵后的为官诸所,均在东南地区,这显然与首联中的“西游”二字及颔联的摹写夷陵山川形势的诗句相忤;此其二。

要之,欧阳修在景祐元年及守夷陵期间,均不可能作《送丁元珍峡州判官》一诗。如果此诗不是伪作,那它又是送给谁的呢?“周本”和“丛刊本”于此诗的诗题下均出校记云:“一作‘送朱处仁’。这实在是一个很重要的线索。检昌彼得、王德毅等编的《宋人传记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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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朱处仁“字表臣,营邱人。少从苏舜钦游,长又同登进士第。官泗州判官,监楚州。

那么,欧阳修此诗的诗题若作《送朱处仁》,其与朱处仁的生平以及两人的交往经过是否相符呢?首先,朱处仁为营邱(在今山东淄博市)人,是北人而非南人,这与作者首联的叙述相一致。其次,据沈文倬《苏舜钦年谱》,舜钦于景祐元年进士及第;而丁元珍和朱处仁亦于本年同登进士第。丁元珍旋出为峡州判官,朱处仁亦旋出为峡州推官(说详后)。推官和判官均是州郡的属官,协理长官治本州郡事,品阶亦同。故此诗的后三联,与夷陵的地理及朱处仁的推官身份也是相吻合的。“周本”和“丛刊本”将此诗系于景祐元年,很有可能是对的。再次,欧阳修守夷陵期间,有《隆兴寺小饮呈表臣元珍》《至喜堂新开北轩手植楠木两株走笔呈元珍表臣》《新开棋轩呈元珍表臣》诸诗,见得当时三人交往颇密。欧阳修作诗时常常将这两位友人的表字连署,则两人当系同僚。作者的《夷陵岁暮书事呈元珍表臣》一诗,题中“元珍表臣”之下,“周本”“丛刊本”均校云:“一本作‘元珍判官表臣推官’离开夷陵的次年,作者又有《离峡州后回寄元珍表臣》诗以叙旧,诗题“元珍表臣”下,“周本”和“丛刊本”亦均校云:“一本作‘元珍判官表臣推官’。这正是朱处仁时任峡州推官的有力证明。

总之,欧阳修此诗的诗题若作《送丁元珍峡州判官》,显然很难站住脚;若作《送朱处仁》则其中的诸多触忤之处均可得到合理的解释。究其致误之由,朱处仁字表臣,丁元珍名宝臣,两人的名与字有些相近,使人容易混淆;两人又是同年进士,旋同到峡州为官,一为判官一为推官,职位相近,交往颇密。这些也都是会使人莫辨彼此的。

关于欧阳修与丁元珍相识的时地,《苏轼文集》(孔凡礼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版)卷六十八《书欧阳公黄牛庙诗后》一文中亦有涉及,文曰:



右欧阳文忠公为峡州夷陵令日所作《黄牛庙》诗也。轼尝闻之于公:“予昔以西京留守推 官为馆阁校勘,时同年丁宝臣元珍适来京师,梦与余同舟溯江,入一庙中,拜谒堂下。予班元 珍下,元珍固辞,予不可。方拜时,神像为起,鞠躬堂上,且使人邀余上,耳语久之。元珍私 念,神亦如世俗,待馆阁乃尔异礼耶?既出门,见一马只耳,觉而语余,固莫识也。不数日, 元珍除峡州判官。已而,余亦贬夷陵令。日与元珍处,不复记前梦云。一日,与元珍溯峡谒黄 牛庙,入门惘然,皆梦中所见。予为县令,固班元珍下,而门外镌石为马,缺一耳。相视大惊。 乃留诗庙中,有‘石马系祠门’之句,盖私识其事也”。元丰五年,轼谪居黄州,宜都令朱君嗣 先见过,因语峡中山水,偶及之。„„



按苏文所言“欧阳公《黄牛庙》诗”,今载《欧阳修全集》卷一,诗题作《黄牛峡祠》“周本”及“丛刊本”注为“景祐四年”作,即欧阳修到夷陵后的第二年。苏文提到的“石马系祠门”正是此诗中的第三句。全诗凡十八句,以绘土人风俗及黄牛峡的山高水急,地势险峻。作者于诗后自注:“语曰:‘朝见黄牛,暮见黄牛,三朝三暮,黄牛如故’。言江恶难行,久不能过也”惜乎全诗及自注并未提及苏文中的这段往事,于考订两人的相识时地无所取资。

若依苏文中转述欧阳修之语,则两人本为“同年”进士,早就相识。景祐元年元珍来京师时,两人已交往颇密了。然揆诸史实,则多有不符。欧阳修于天圣八年1030进士及第,这在其身后的各种墓志、史传和年表中从无异说。丁元珍于景祐元年1034中进士,这在欧阳修自己撰的《集贤校理丁君墓表》中也说得很明白。二人并非“同年”,当是不争的事实。欧阳修任西京留守推官秩满回京,旋充馆阁校勘,时在景祐元年。而丁元珍本年始中进士。苏文中“时同年丁宝臣元珍适来京师”云云,显然是与上述史实不符的。

笔者认为,在材料相互矛盾时,宜先取作者自述,次则他人转述。在作者自述文字中,当时所撰文字的可靠性要高于后来追叙的文字。细读苏轼此文,窃以为非子瞻转述之误也,实欧公晚年记忆之误也。苏文中有“元丰五年”1082云云,见得此次谈话是在苏轼熙宁四年1071谒欧公于颍上时,这也是两人最后一次见面。其时欧公年已六十五岁,次年便辞世矣。人至暮年,对往事的记忆常有偏差,有时对某事记忆犹新,然对此事发生的年份却记得不准。在苏轼此文中,欧公云:“不数日,元珍除峡州判官。已而,余亦贬夷陵令”。两事相距三载,而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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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而”,非老年健忘而何?窃以为欧公所云元珍之梦,当发生在景祐三年至四年,殆欧公甫至夷陵之时也。可以肯定地说,欧阳修与丁元珍在景祐三年十月末始相识,地点在峡州夷陵县。欧阳修在当年的九月十四日所作的《回丁判官书》,显然是两人当时交往经过的最有力证据。

3400字)

附:

据南宋史能之纂修的《咸淳毗陵志》卷十七记载:丁宝臣“与兄宗臣具有文声,尤工于诗,号‘二丁’。其现存诗作,《全宋诗》卷三五四仅辑录八首。其中的《次韵十五日菊》二首,乃从宋代史铸《百菊集谱》卷四辑出,颇可注意。全诗为:



秋香多日閟英华,霜脱离离抱彻斜。趁节不随时俗眼,近冬真是岁寒花。摛辞旧入骚人笔, 载酒谁寻醉令家。曾读南华齐物论,均无迟速可惊嗟。

寒芳开晚独堪嘉,开日仍逢小雨斜。秋尽亭台凋木叶,月圆时节伴蓂花。幽香不入登高会, 清赏终存好事家。黄蕊绿茎如旧岁,人心徒有后时嗟。

作者对友人丁元珍的劝慰,尚有《戏赠丁判官》一诗:“西陵江口折寒梅,争劝行人把一杯。须信春风无远近,维舟处处有花开”。这与《戏答元珍》一诗也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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