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问题的社会建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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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问题的社会建构论

[ ] 社会建构论关注的不是作为社会问题的客观现实状况,而是客观现实状况怎么成为社会问题的。社区矫正也是一种社会问题,社区矫正的社会建构过程在我国的社会转型初期社会矛盾催生下呈现,在社会转型深化期合法化。区矫正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在社会建构中理性、文明、柔性、人道、法治是后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社区矫正;社会问题;社会建构论

一、社会建构:构建出一个新的世界

社会建构论聚焦于人的价值,认为他们积极地且主动地创造或建构着世界。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认识论和思维方式,建构主义所指涉的是这样一种思想,即人类不是静态地认识、发现外在的客体世界,而是经由认识、发现过程本身,不断构造着新的现实世界。



首先,知识不是经验归纳的产物。所有的知识是一种社会建构,是植根于特定历史和文化的人们协商、对话的结果,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发明的。建构是社会性的,并不是个体的、内在的。其次,实在是社会建构的结果。社会建构论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话语的精神实在对世界的认识是以理性范畴作用于世界,用各种范畴对实在进行分类和解释。我们所得到的所谓实在只是各种理性范畴运用的结果。再次,语言并不是具有确定意义的透明媒介,也不是表达思维内容的中性的工具。语言是文化的产物,语言的意义是由处于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们协商、互动和交流过程决定的。最后,互动让社会建构得以实现。所有的人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是在都定的社会环境下与他人交往互动的结果。



二、社会问题的社会建构论范式

按照社会建构论的范式研究社会问题,为突破过去沿袭已久并且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观点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



从社会建构论理解社会问题,必须考虑社会问题的建构性和社会建构过程。而传统上的客观因素只是社会问题构成的前提条件,而主观因素及其行为则是社会问题的必要条件。社会问题的确立需要经历一个社会成员对问题事实不断的问题化的社会建构过程。



社会问题作为社会建构物的优势。首先使社会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社会建构论关注社会问题形成过程和形成机制,其很少对作为社会问题的事实进行表面的描述,也就是说,社会问题在社会建构论下被从根源上全裸的曝光,彻头彻尾地从纵向上更加深入,深化了对社会问题性质的认识。其次,社会问题以社会建构论为方法论更加适当。应当努力研究的恰是社会问题现象是怎样呈现出来的,而不是一味地去考察所谓问题的真相是什么;在问卷调查中,问卷设计本




身已包含了研究者对事件先入为主的解释架构,据此所调查到的东西都是这个架构下被调查者的个人烦恼的有限表达而已。



三、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问题的社会建构过程

(一)社会转型初期社会矛盾催生下的产物——问题的呈现

社会转型初期我国社会处于所谓的有法律却无秩序状态,社会治理的力度和效果不足。几种矛盾突显,社区矫正就是在一背景下蠢蠢欲动。



1.监狱矫正危机与犯罪率急剧增长

我国监狱整体上是封闭性的行刑模式,走了一条把罪犯关押起来脱离社会改造的路子。在面对超负荷罪犯涌入,监狱的承受能力不堪重负,监狱的罪犯矫正质量大打折扣。加之刑满释放后的出狱人社会化受阻,重新犯罪率再次危害社会的比例提高。针对监狱矫正危机与犯罪率的急剧增长所引发的监狱行刑社会化与出狱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应运而生。而这即是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在我国萌生的最好契机。



2.“社区刑罚执行不力与再犯罪率提高

公安机关对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等非监禁社区刑罚的行刑工作因为缺乏足够的警力顾及很难落实到位。而缓刑犯、监外执行犯、假释犯等在相对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下,监督和管理缺失,出现了法院只管判,考察无人管的状况,缓刑成了免刑,假释成了真释,管制成了不管不制。改革社区刑罚是必然的选择,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也在这种逆境中看到了曙光。



3.二元社会结构与社会软弱

在我国社会转型初期,二元社会结构正在形成并没有发育到成熟,国家权力不可能完全退出,社会自治能力远远没有跟上。这个时期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领域的新生事物势必只能在襁褓中,即便出现也是包含着国家权力浓厚的干预色彩,例如在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布之前首开社区矫先河的上海市以及之后的北京市,社区的配合与公民的参与在国家公权力之下显得微乎其微。



(二)社会转型深化期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问题的合法化

在社会转型初期的社会建构下,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已经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转型,法律进行适时地反映和回应,成为应型法。我国的社区矫正立法也成为回应型法,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



1.从《试点通知》到两个模式及各种模式




2003年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试点通知》)一直到2009《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规范回应着实践中各地进行的有本地特色的社区矫正,形成了回应型法



在全国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从最开始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已经发展成为各种具有本地方特点的各种模式,如枫桥模式宜兴模式方城模式津市模式常熟模式靖江模式酒泉模式来宾模式清模式等,这正是在当地社会发展及需求下而产生的,也就是社会建构的应景之果。



2.从入刑事法律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未来的社区矫正法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合化;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再次确认,20123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最后到当前司法部正进行《社区矫正法》草案起草工作,以及未来可以预见的《社区矫正法》



(三)后现代社会社会控制的产物——问题的再建构中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规范人类行为,将包括越轨行为在内的所有人类行为控制到社会公共生活所能允许的范围内,进而维系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控制的理念就是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实现政府等社会组织对个人和集团的合法制约,实现人类共同体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问题最终在社会的建构下合法化最终走向独立的立法,这一过程恰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显示。从社会转型初期,为了解决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进行监狱矫正的改革、刑社会化的转变,社区矫正在夹缝中初展拳脚;而后在社会转型深化期,社区矫正入刑事法律进而将要实现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全面推行中,可能也会因社会生活形态的不同而变化,因为每一社会都通过法律显示它用以团结其成员的那种方式的最深层奥秘而这种奥秘也正是社会所建构而成的。区矫正在我国已经成为国家对一部分特殊人群的控制手段,且这种手段更加趋于理性、文明、柔性、人道、法治。



后现代性是一种思想风格,它置疑客p

[3]叶浩生.社会建构论与质化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776

[4]洪长安.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过程研究[D].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28



[5]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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