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工会福利制度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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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会福利制度办法3

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会制度化建设,优化工会支出结构,完善工会服务职工的体制,保持与会员的密切联系,鼓励、引导会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机关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以及省总工会《X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工总〔20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局机关工会福利制度。

一、会员范围。本制度中工会会员是指本局在职人员、临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每月应向工会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0.5%的会费;离退休人员保留会籍,不缴纳会费。

二、健康检查。会员由机关工会牵头协同办公室组织一年一次的身体健康常规检查,费用由单位报销。

三、节日慰问。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但不可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全年发放总额控


制在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 30%以内,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四、生日慰问。会员生日,由机关工会发放生日蛋糕(卷)等慰问品,标准人均不超过400元。

五、生病住院慰问。会员因病住院(包括生育子女)的,由机关工会组织协同相关股室进行慰问,一次性给予慰问金500元。

六、去世慰问。会员本人及会员的直系亲属去世的,由机关工会牵头协同相关股室进行慰问。会员本人去世的,一次性给予尉问金2000元,以机关工会名义送花圈1个;会员亲属去世的,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以机关工会名义送花圈 1个。

七、退休欢送。工会会员退休,一次性发给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八、购买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根据X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工办〔201316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号文)等有关规定,购买职工住院二次保险。


九、特殊困难补助。会员本人或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的,机关工会给予慰问,慰问金可酌情考虑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十、集体活动。机关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十一、活动奖励。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如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十二、其他。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可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40//餐,如上级政策有变,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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