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按照我院与联合培养硕士生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 我院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 预计每年招生 60 人,每年将根据导师及学生意 愿派遣 10-20 名学生进驻联合培养示范基地。 第三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式由校内导师及联合培养企业导师共同指导研究 生。由联合培养单位根据每年的科研计划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并由学科导师进 行科学指导,联合培养单位科研负责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期间联合培养单位派 遣工程师进行实际应用技术指导,最终由学科导师会同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对学 位论文的创新性、工作量、应用价值、理论价值进行综合指导,指导学生最终 完成高质量学位论文。 第四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制 联合培养示范基地人才培养方案按照 XX 大学相关文件执行,博士生学制 3-5 年,硕士生学制 3 年。博士生第一学期进行理论知识学习,第二学期开始 进行校内导师与企业合作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期间,博士生将定期与企业 技术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与技术交流,针对企业遇到的技术难点,将它提升为科 学问题,并在后续的研究工作中提出解决方法,以解决企业的难题。硕士生第 一学期为理论基础学习,由学科点校内导师进行学科理论课程教学,第二学期 为技术学习,由学科点校内导师进行课程教学,由企业工程师进行相关应用型 强的课程,并结合实际项目,以小课制的形式,进行专项技术授课,此课程由 企业考核,算入 8 个学分的实践学分中。第二学年学生导师全面进驻实践基地 开展科学研究。第三学年视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由基地内项目负责 导师决定是否退出实践基地,双方导师进行论文撰写指导。期间校内示范基地 的学生可以进入校外示范基地进行实习。 第五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工作和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 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系(院) 、科研处共同管理。 一、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考勤和请假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遵守联合培养单位双方的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 养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联合培养 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请病假必须持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 明书办理。请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在两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系 (院)主管科研的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备案;请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须经导师 批准,一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和就业 联合培养博士生学制 3-5 年,硕士生学制 3 年,期满正常完成学业者,授 予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生的就业统一纳入联合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 按全国和广东省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政策及联合培养的分配政策就业。已签订 毕业工作协议的,应按协议执行。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 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 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cdd1677c5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