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 合 同 书 〈甲方〉委托包头医学医学院〈乙方〉委托培养 同志攻读包头医学院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经双方协商,须履行以下合同: 一、委托培养为脱产学习,时间为三年即从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止。 二、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在学期间一律不转户口及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其本人的工资、医疗、保健和各种福利补贴费等均由甲方或个人承担。 三、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学籍、培养及学位等各种待遇均与普通研究生相同。 四、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因其初试成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只达到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地区的分数线,本人自愿成为委培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服务于内蒙古自治区,甲方未盖章者(无工作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委培生,学费由个人支付。 五、委托培养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凡因退学、开除学籍或其它原因中止学习而未能毕业的由甲方处理。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就业。 六、委托培养(委培)费: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分年交清。硕士生因故中断学习,乙方不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培养费。 七、如有一方不执行合同,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乙方有权停止培养,硕士生交回甲方; 2、乙方违反合同,赔偿甲方的培养经费。 八、本合同签字、盖章后从2012年9月开学时生效,至2015年7月本人毕业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考生各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考生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a6915d112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