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导师基本条件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导师,应具有当年上岗招生资格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研究员及以上在岗人员。 第四条 在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课题组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中如果需要更多研究生参加,导师可接收一定数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五条 坚持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从科研道德和团结合作等多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培养条件。 第三章 学生基本条件 第六条 必须为国家正式录取且学籍不在我所的在读研究生。专业方向一般应符合我所设置的“化学”一级学科覆盖的研究范围,研究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单位应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七条 要求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热爱科学事业,善于团结合作。 第八条 原则上已完成所在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符合联合培养条件的研究生需要认真阅读“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下载以下表单,认真填写,并报导师、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1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培养时间、论文内容、知识产权、保密、安全责任及待遇等)。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报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三)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 表单下载路径:长春应化所主页——点击研究生培养或右侧招生宣传——进入研究生部主页——学籍管理栏目 第十条 报到、注册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份,携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 “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我所研究生部报到,由我所研究生部统一建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初(三、九月)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研究生部进行注册,研究生部负责将有关注册信息传递给财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待遇。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不享受我所在读研究生福利待遇,其奖学金及医疗保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住宿安排联系所科服公司。 (二)根据其学习工作的表现,导师可从科研经费中为其提供一定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 (三)我所为联合培养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补贴”中支付,如发生相关伤害,由保险公司赔付,我所不承担相关赔偿费用。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参加我所研究生的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活动,可申请办理所内网络信息服务和食堂就餐卡,也可参加我所研究生的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 (五)鼓励联合培养研究生参加我所研究生的中期检查工作(参见《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的规定》),对中期检查中成绩合格的学生,由研究生部出具相关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习证明,同时如中期检查中成绩突出的硕士生申请参加我所博士生统考取得面试资格后,专业可考虑优先录取。 (六)对成绩优秀的联合培养博士生,还可申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接收国内高校博士生访学”的项目,以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所。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离所前必须到研究生部办理离所手续,由导师负责监督。论文工作完成后,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 2 的导师,应将其在我所期间全部原始实验记录存档,并留存两本毕业论文。 (二)在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中,形成的主要记录包括: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补贴申请书,中期检查记录,论文和离所手续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各课题组已经接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6年1月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5e79cbe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