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随笔往事 《往事》 往事 ... ... ... ... —— —— 现在铺满阳光的大地 已没有昔日的光彩 从前点点星光下的迷茫 再也无法去寻觅随笔往事 近来红色灯下的碎言 不再有似柔的话语 今来多少往事 依恋朝暮 余时 笔墨之中的关切问候 话语之中的天使微笑 黑灯光下闪耀着人生美好回忆的一瞬 问天,谁道我冷血 无可奈何苦相思 ------赖贵添------ ------0016------ 第二篇 随笔往事 《往事》随笔往事 往事 一点点失落 在这里的开始我不知道自己该写下点什么东西,有关家园爱情,我觉得可以用一个词语来形容“美好”。也许爱情是上帝赐予人类最美好的贴吧礼物了,这几天因为放假的缘故我看来很多电影《安娜卡列尼娜》《简爱》《乱世佳人》《傲慢与偏见》等等感触很深,对于爱情的解读我一律的归于坚贞和骄傲。 我也是向往爱情的,就在不久之突然意识到朋友论坛里面我是唯一一个单身的时候,但是我又觉得或者我还需要等待,因为我还不够成熟。 又是中秋节,会想家在睁开双眼的it时候,我不知道自己在期待什么又在难过什么,让自己忙碌了一整天很累很累,躺在床上安静的听着音乐,不想说话不想思考,我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才能让自己好点,她们都在认真的化妆,认真的挑选出席约会该穿的衣服的时候,我安静的享受她们的美好杂谈,而我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让自己这么忙碌,我需要赚钱,需要为父亲和母亲减轻负担,其实最重要的是我不知道出了忙碌还能怎样才可以让自己能好点。随笔往事 十六岁的 母亲说“总有一天会有一个人,像父亲和母亲一样的爱你,给你想要的一切,给你所有的爱,在你遇到他之前你唯一需要做的品味,只是乖乖的等待,因为等待所以你要安安静静的读书,顺着这条安静的路走下去你就会遇到同样等待你的他。路上会有很多难过,很多孤独,可是你能做的就是慢慢的习惯成长,慢慢学会努力,学会坚强。”我找不到更好的理由解脱,只能努力的做到什么都不会在乎的SNS网站样子。不在乎身边的一切,快乐的悲伤的,没有什么罪不可赦,也没有什么人是不可原谅。 二十岁的时候母亲说你该找个人疼你了,我以为母亲不爱我了,因为她太累了,因为我们的成长。生活总会有一点点不如意,我总是安慰自己品味生活一切都会过去的,只是有时候觉得自己好累好累。 往事如烟 我们没有时间回忆 只是在各自成长的路上怀念 我们的曾经和我们的以后都是她的模样 让我们温暖的心疼的一切一切 第三篇 随笔往事 《往事 岁月》 往事如烟 雁过蓝天白云 消散 岁月如歌 鸽绕柳林青竹 绝音 第四篇 随笔往事 《【调查随笔】往事不堪回首(一)》 往事不堪回首(一) 潘行球 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雕栏玉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出自李煜《虞美人》) 每当读到以上这首词,不禁想起当初工伤认定调查中遇到的许多往事。为了与同行交流探讨,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曾撰写并发表了许多专业性论文,引起了不少人关注。当时,上级有个领导看到这些文章后曾对本人说,谁会像你一样思考、钻研这些问题呢?是褒是贬,不得而知。不管别人怎么说,都无须计较。因为每个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关注和思考的问题自然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刚颁布施行时,对实际执行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因此,对基层工作人员来说,执行难度比较大。笔者在《工伤认定程序若干问题探讨》中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就没有规定。譬如,按照《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没有规定需要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有一栏目需要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这对已参保的受伤职工来说,都不是问题,但对未参保的外来务工者来说,就非常困难。因为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就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因此,许多未参保的企业往往拒签。随笔往事 值得欣慰的是,针对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中遇到的难题,劳动保障部后来发文作了解释和说明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这对外来务工者来说,确实是件好事,实在值得庆贺!如果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署意见并盖章,许多未参保的受害伤职工,就无法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不利于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势必会激化矛盾。为此,有的与用人单位领导争吵,并引发肢体 冲突;有的一时冲动,砸坏用人单位办公用品泄愤……这样的事例,真是不胜枚举。双方因工伤补偿发生纠纷后,受伤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确认为工伤,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更是经常发生。不仅使双方当事人陷入其中难以自拔,而且使工伤认定主体不得不受牵累。 笔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就曾遇到不少比较复杂、纠缠不清的案件。遗憾的是,《条例》对未参保企业的工伤认定,除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外,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执行中遇到许多困难,无法依法处理。 但不管怎样,当年《中国劳动》、《劳动保护》、《浙江劳动与保障》杂志编辑部邹萍、林静、贺佩华等有关领导和编辑,敢于发表来自行政执法第一线的作者撰写的许多针砭时弊的文章,令人十分敬佩,终身难忘。借此机会表示衷心感谢!并以此作为纪念。 历经沧桑,不胜感慨!往事如烟,不堪回首。许多亲身经历的事情,至今仍然时常浮现在脑海中,难以忘怀……(待续)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50808ebc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