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甘肃省庆阳市“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1.11.23 • 【文 号】安委办[2011]43号 • 【施行日期】2011.11.2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甘肃省庆阳市“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号牌为甘MA4975的运送幼儿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宁县正(宁)周(家)公路榆林子镇下沟村一组砖厂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号牌为陕D72231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是甘MA4975小客车严重超员,在大雾天气下逆向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该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车辆违法严重超载、非法擅自改装车辆以及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突出问题。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校车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校车交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是当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保护广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上下学安全摆在突出位置,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构建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严格监管,促进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大校车购置经费投入力度,引导学校(幼儿园)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校车;要创新校车经营管理模式,完善公共财政支持补贴政策,提高校车的普及应用程度;要细化校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校车安全出行。 二、全面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隐患大排查。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逐校逐园逐生对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对学校(幼儿园)租用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用维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巡视检查力度,结合公安部开展的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和“护卫天使”行动,通过警力下沉、区域联勤联动、交叉巡逻等措施,严查校车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核实交通运输企业的包车情况,对于被租赁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业务的车辆,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和驾驶员资格关,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进行一次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交通安全教育,以这起事故为反面教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55b34da7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