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 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环保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 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 凡获证企业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第六条 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 a.认证证书编号 b.申请认证企业名称 c.申请认证企业注册地址 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 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f.通过认证产品名称 h.发证日期 i.证书有效期 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 (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第七条 环保标志及使用规定: (一)环保标志是认证专用标志,由认证中心依据本办法统一制作不干胶的防伪标志,或根据产品实际特点授权通过认证企业制作相适宜的环保标志,并监督管理标志的使用。 (二)环保标志在中国颜色体系样册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在相关部门注册 (三)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环保产品,自认证证书有效之日起,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外包装、铭牌、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环保认证标志。 (四)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外包装、铭牌、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环保标志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模压、印刷、金属牌或不干胶防伪标志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五)当使用模压、印刷、金属牌、不干胶防伪标志时,企业须在产品外包装、铭牌、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的其中任何一处,在环保标志的正下方注明认证证书的编号。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产品的适当位置明示环保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主管部门、认证机构的市场监督。并将使用标志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和形式)报认证中心备案。如受产品特殊性限制,不能标注环保标志或注明认证证书号时,须经认证中心批准。如对有特殊要求的认证产品做环保标志的文字注解时,企业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认证中心授权制作环保标志时,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附录A的规定,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小或放大,尺寸准确,不得变形。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环保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环保标志如采用模压、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建立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设专人对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负责,认真作好使用记录。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的证书号、产品的规格型号、年度总产销量,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认证中心进行汇报,并接受认证中心的检查。 (二)通过认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仅限于在认证证书中标明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三)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接受认证中心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并按规定向认证中心交纳年度监督审查费和标志使用费(年金)。认证证书的保持、更换、延长、暂停或恢复使用、撤销,以及由此对环保标志使用所作出的相应决定,应按《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盗用、冒用和未经许可制作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6f2eed102de2bd9605885e.html